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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最新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18 17:30:23 来源:网友投稿

1,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可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属于非流动资产。

3、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4、购置建造、接受捐赠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一,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通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1、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3、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其中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变价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转入修购基金;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比照自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5、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会计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法律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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