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下列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决策事项:(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决策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决策程序规则,将落实决策程序要求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规范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实施,提高行政效能。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第八条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派出市政府管理机构;(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部属驻苏单位;(四)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五)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六)其他公民。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第九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三)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派出市政府管理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部属驻苏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四)其他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交办的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指定承办单位,并将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第十一条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地区政府、部门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专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承办单位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承办单位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保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事先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上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参加人质询,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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