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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的方式有

发表时间:2024-08-19 08:38:12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县统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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