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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哪些除外

发表时间:2024-08-19 09:02:44 来源:网友投稿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扩展资料:案例:公众可免费查阅质检准予的非涉密行政许可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12月6日公布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质检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提出了要求,规定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核查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参考资料:人民网-公众可免费查阅质检准予的非涉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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