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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体制的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发表时间:2024-08-19 09:57:26 来源:网友投稿

(一)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1、涉及两个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必须同意;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

然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调整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二)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1、同一地级单位内涉及两个县级单位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事先应充分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政府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县改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县级政区命名、更名等,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地级单位之间的区划调整,由双方政府分别拿出同意的意见上报省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令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

4、若国务院同意调整,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民政部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5、省人民政府接到国家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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