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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行政区划批复与民政部的有什么区别

发表时间:2024-08-19 09:57:26 来源:网友投稿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作为行政区划审核报批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对县改市、地改市问题要按照本地区设市预测和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严格按国务院〔1993〕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各项指标均应达到设市标准,不得弄虚作假。

二、民政部受理县改市、地改市的审核报批工作,在符合设市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的行文序号办理。规范行政区域排列顺序管理的办事程序。 在界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排列顺序的管理权限之后,就需要以此为依据,规范该行政区划的管理程序。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实行各自有别的管理方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设立新的省级行政区域后,由国务院决定其排列顺序,并以国函通知的形式通告全国。

(2)国务院批准设立新的地级行政区域时,可以根据该地级行政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给国务院的请示中的要求,一并对其在该省级行政区域的排列顺序进行批复;也可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主管行政区划工作的民政部发文通知该地级行政区域在有关直辖市、省、自治区中的排列顺序。

(3)国务院批准调整地级行政区划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并由民政部发文批复设立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排列顺序,并通告本直辖市、省、自治区,同时报民政部备案。

(4)各直辖市、省、自治区批准乡级行政区域变更的,由该省级人民政府主管行政区划工作的民政厅(局)发文通知该乡级行政区域在其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中的排列顺序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第五条 县、 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 行政公署、 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和意见。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从以上资料分析可得出,您提出的两个新区虽然名字相差不大,但他们的级别是不同的,“沈北新区”的级别应相当于县区级,而“蒲东新区”的级别则是地市级的,呵呵,毕竟它的上级主管机关是直辖市嘛。最后我要对您表示感谢,通过搜集资料,我也长了不少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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