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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范围

发表时间:2024-08-19 12:09:55 来源:网友投稿

(1)职权行政主体,即各类国家行政机关。

(2)授权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受委托组织,即基于行政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主体的具体范围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授权的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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