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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21 15:48:33 来源:网友投稿

如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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