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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

发表时间:2024-08-21 23:45:35 来源:网友投稿

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资金往来行为可以使用往来票据。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以及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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