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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规定是怎样的呢

发表时间:2024-08-23 19:07:42 来源:网友投稿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见,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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