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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发表时间:2024-08-23 22:22:39 来源:网友投稿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一、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

二、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2.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制定监督抽查实施制度,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信息;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查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在监督抽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应当使用统一的信息化系统。

4. 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统筹高效的原则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强化信用管理,加强失信惩戒。

5.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单位抽样,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6.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7.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明确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专家研判等方式,结合政府、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确定。

8.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制定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当明确抽查领域、地域范围、产品类别、时间安排、抽查批次、样品数量、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及检验判定依据等内容。

9.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应当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未制定相关评价规则的,应当编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评价规则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评价规则的相关工作。

10.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11.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已被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上级部门或者政府指令等情况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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