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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发表时间:2024-08-24 19:36:22 来源:网友投稿

高校行政主体地位小析 教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根本。

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科教兴国但是有些人的受教育权却得不到切实的保护。由于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模糊与不确定,无论是法律的确认还是在现实中的重要性,学生的受教育权与其他相关的重要权利都无法保证不受到侵犯。所以必要的司法救济是相当重要的。但学校主体性质的模糊性,往往导致了救济得不到正确切实的实施。所以有必要探讨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一、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前提条件 一般而言,行政依据其目的和对象可以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指以公益为目的而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活动。传统行政学及行政法学认为公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经济危机、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也相继出现。传统的国家行政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社会急需政府行政权力对各类事务进行管理协调,以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公平与正义。现代社会急需国家行政范围的扩大,形成“从摇篮到坟墓”全社会、全方位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但是这种无所不包的行政模式同样也带来了诸如公共政策失误、政府内部组织庞杂、政府工作机构低效率、政府权力扩张及政府寻私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些人提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次上的权力中心。所以行政不应当由国家所垄断,行政不是国家行政,而应当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包括传统的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社会行政,即由社会主体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使部分行政权力。 在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从立法可以看出,国家已经成认了行政主体的多元性与社会化,行政主体已不限于国家机关,还包括各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所以在国家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体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而在公共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体除国家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各类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行政主体范围的扩大为公立高等学校成为行政主体提供了理论前提。 二、高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 高学作为一类重要的组织,法学界对其法律地位的探究从未停止过。首先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显然高学符合事业单位的特征,属于事业单位。其次高学是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属于法人范畴。 单从以上看只能得出高校是法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是民事主体。但是学校与学生不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关系。比如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时要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学籍学分及学位授予等,学校和学生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所以高校与学生不单单是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还有行政法律关系。 从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来看,包括以下几点: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能承担其依法实施行政活动所生产的效果和责任。首先高校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是公益事业单位。他有其独立的财政支持,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从行政的特征来看,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些权利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即具有典型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学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学校符合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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