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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行政立案和刑事立案的标准-立案

发表时间:2024-09-09 03:21:56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

1、有犯罪事实存在;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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