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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10-08 16:00:11 来源:网友投稿

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等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其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查和处理。这些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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