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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发表时间:2024-10-09 18:57:15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许可、确认、证明等决定不服的;4.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5.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6. 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不服的;7. 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范围覆盖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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