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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4-11-29 20:28:29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该行为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但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不同种类或不同处理方式的行政行为,仅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程序中存在违法情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但未提出具体履行要求或未提供具体履行依据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对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重复提起诉讼,已经过人民法院受理或已作出裁判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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