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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软件『大语文国学堂』的激活码

发表时间:2024-07-18 10:1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

(五)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定规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省文化厅报告半年开展工作情况,开展重大工作、活动应及时报告;

(九)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为理事长(会长),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省文化厅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省文化厅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厅审定。

第二十条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国家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性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社团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五条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业务主管部门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六条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报省文化厅办公室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厅有关处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团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文化厅办公室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厅社团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核准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

(四)负责审定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

(五)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六)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一条厅业务指导处室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厅人事处职责:

(一)对社团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厅文化经济处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厅监察室职责:

对社团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协调查处。

第三十五条厅机关党委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的党建工作;

(二)对社团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建议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二)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社团登记证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

第三十七条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裁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团成立须提交下列材料:

l.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筹备组织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证明;

5.会员名册;

6.资金来源;

7.拟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

8.拟担任社团的领导人本人申请;

9.其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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