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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

发表时间:2024-07-21 21:49:48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第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文工作中,坚持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款和民族语文政策,提高朝鲜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朝鲜语文是朝鲜族人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文工作的领导,保障朝鲜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以朝鲜语言文字为主,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助学习语言文字。朝鲜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干部也要学习朝鲜语言文字。第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文工作中,充分尊重朝鲜语文的发展规律,促进朝鲜语文的健康发展。第二章朝鲜语文工作管理机构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

2、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政策和本条例,制定朝鲜语文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规划;

3、检查督促朝鲜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4、组织和管理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及其推广工作;

5、管理朝鲜语文的研究工作,组织学术交流;

6、组织朝鲜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7、协调朝鲜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八条各县(市)设朝鲜语文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县(市)朝鲜语文工作。第三章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里加强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工作。第十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布告等公文,用朝、汉两种文字同时并发;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宣传学习等材料,可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文字。第十一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等均用朝、汉两种文字。第十二条州内生产并在州内流通的商品名称、说明书,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品名、价格表等均用朝、汉两种文字书写。第十三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朝鲜族干部以本民族群众为主要对象讲话时应使用朝鲜语并安排汉语翻译。

汉族干部以朝鲜族群众为主要对象讲话时,应设朝鲜语翻译。第十四条自治州内朝鲜族公民,可用朝鲜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他各类文书。第十五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第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朝鲜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必须使用朝、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或者其中一种。第十七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朝鲜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第十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对朝鲜族幼儿进行本民族语文的训练工作。自治州内朝鲜族中、小学教学用语应当用本民族语言,语文教学应以朝鲜语文教学为主,也要加强汉语文教学,使学生掌握朝、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十九条以培养朝鲜族师资为宗旨的州内各类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使用朝鲜文教材,用朝鲜语授课。

以培养服务行业职工为宗旨的州内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应开设朝鲜语文课。第二十条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朝鲜族学生进入用朝鲜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或民族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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