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日语高手帮忙翻译《北海道旧土人保护法》
北海道旧土人保护法
第一条对于北海道旧土人,无论是从事农业生产还是不愿从事,每户以一万五千坪以内的土地为限无偿下付。
第二条依据前条下付的土地所有权应该依照左边的规定
一不能进行外部转让
二不能拥有抵押权、地上权或者永久劳作权
三不经过北海道厅长官的许可不得设定地役权
四不能成为留置权先取特权的目的
依据前条下付的土地,从下付年开始计算,三十年内不得征收地租以及地方税,且不可征收申请税。
以前原属旧土人的土地,如果不经过北海道厅长官的许可不可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进行第一项第二及第三点所述物权的设定。
第三条根据第一条下付的土地从下付年开始计算经过十五年尚未开垦的部分可以进行没收。
第四条允许给予北海道旧土人农具及种子
第五条允许给予因患疾病不能自费治疗的北海道旧土人药物
第六条北海道旧土人患疾病、残疾、衰老或者年幼的原因,不能独立生活者,根据以往的规定的救助以外,还需要继续救助,如果救助过程中死亡,则给予埋葬费。
第七条北海道旧土人的贫困子弟上学者给予学费。
第八条第四条乃至第七条需要的费用所需费用由北海道旧土人共同财产收益中取得,不足的情况下从国库支出。
第九条北海道旧土人所在部落的地方,允许用国库的费用建立小学。
第十条北海道厅长官管理北海道可以管理北海道旧土人共同财产
北海道厅长官经过内务大臣的认可,拥有为共有者的利益而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
同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对其分割使用。
北海道厅长官管理的共同财产有北海道厅长官指定。
第十一条北海道厅长官有权为保护北海道旧土人,发布附加警察令,
对违反者处以二十五円以下の罚金或者十一日以上二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附则
第十二条此法律于明治三十二年四月一日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此法律施行有关细则由内务大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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