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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杀人案事件材料

发表时间:2024-09-27 14:34:06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因为杀死极端侮辱自己母亲的讨债人,被判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在社会舆论当中引起轩然大波和公众愤怒。这件算是典型推动中国法律不断完善,不断与人伦、道德想融合的重要事件。我们一起来关注。

事情起因

22岁的于欢,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所以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等长达1小时凌辱。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次日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4人受伤。

杜志浩被刺时间2016年4月4日22点之后,后因失血性休克至次日2时死亡。

一个急救医生从专业角度分析,杜志浩对自己伤情处置的每一步都是错误的,简直是一步步走向死亡。

杜志浩被刺伤后,离开源大工贸,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自行驾车前往冠县人民医院,而且车上还有其他被刺伤的人。其实事发地4km范围内有一个中医院,以及较多的门诊部及卫生室。事发地距离杜志浩自行选择的医院,距离在7.4km左右。

急诊科医生看来,此时的杜志浩,最重要的是减少活动程度,以避免出血加重。而自行开车前往,明显是冒险。而从杜志浩可以对话、驾车等行为,可以反推,他的神志清楚,协调能力未丧失,脑部供血没有问题,收缩压至少应在80mmHg以上,可以保证脑组织供血。

报道中表示杜志浩还因琐事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其实腹部外伤失血患者,不论是等120出诊,还是到院就诊,必须争分夺秒,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病情进展速度,补充一定的血容量,帮助维持血压和心率。

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杜志浩与人发生争执,都造成了耽误就诊时间、血压进一步增高、心情激动的后果,而这些又都会加重破口进展,使局部出血加重。这些都是他自己造成的。

首先杜志浩这种外伤性出血患者,早期会由于人体的代偿反应,能坚持一段时间。而一旦出现病情进展,血压明显下降并无法维持,心跳停止,医生基本已经无力回天了。这种时候的心肺复苏是没用的。

对于失血性休克急需的输血,即使在三甲医院,完成抽血、化验、交叉配血等一套准备,在一切顺利的前提下,1小时已经是最快的了,他们医院已做到15分钟紧急输血。

法院判决及理由

山东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被告人属于故意伤害、不属于正当防卫,这不仅是是22岁于欢的判决,也是对所有同情当事人和目前网民的整体一边倒舆论的全盘否定和对社会公众的“判决”。

自己至亲遭此大辱,我们的文化观念体系,决定了刺死辱母者在道德评价序列中的优越性,但是现实的司法实践从结果上否定了这层优越性,对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于欢故意伤害的无期徒刑的定性判决,一审判决的“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判决中的关键词,法院认为于欢母子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所以杀人防人不足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这是法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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