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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补缴社保最新政策

发表时间:2024-05-26 15:35:03 来源:网友投稿

⒈办理条件:

①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②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至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③未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若本人要求将在原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应以当期上年所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从1993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

除此之外,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⒉办理流程:

由个人携带有关材料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经办机构审核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补缴操作不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向其说明不予补缴的原因。

⒊所需材料: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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