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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才引进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07 12:11:38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人才引进条件  第一条申请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类别),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经珠海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二)入选珠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获得珠海市级或经我市推荐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的人员;  (四)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七)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八)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在40周岁以下;  (九)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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