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
1、以会计确认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项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是会计处理的首要环节。一般地对会计确认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确认的变更一般会引起列报项目的变更。2、以计量基础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5项会计计量属性,是会计处理的计量基础。一般地对计量基础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3、以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了财务报表项目应采用的列报原则。一般地对列报项目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当然在实务中,有时列报项目的变更往往伴随着会计确认的变更或者相反。4、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该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特点:1、会计政策变更涉及会计收益或费用发生变化的,必然影响到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化,但是否调整所得税,不能以企业会计利润的变动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动为判断标准。2、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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