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才引进政策
浙江省人才引进政策包括: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3、身体健康,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4、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5、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同等学历、学位。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申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具体如下: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专有技术的人才;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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