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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08 22:49:05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客观:《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第二条(一)当年5月31日前取得居住证(或申报居住登记)、住房证明或务工经商证明的外来人员,其随迁子女申请在镇江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意见。镇江市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意见所称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随务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镇江市区居住、户籍是镇江市区以外的适龄儿童少年。(二)丹阳、句容、扬中三辖市户籍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户籍地有监护条件的,应该回户籍地入学;户籍地不能监护的,如父母双方都不在户籍地,需随父母到镇江市区居住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的,可以参照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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