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转公政策
法律分析: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积极工作,争取支持,加快“民转公”的步伐。积极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既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把对民办教师工作的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上来;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争取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九五”计划;要积极争取在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的同时从地方增人计划中调剂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民转公”。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尽快采取特殊措施,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二、辞退民办教师要掌握政策,遵从程序,尽可能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戒简单化和一刀切。各地要尽快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规定,认定民办教师的教师资格。经认定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民办教师,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辞退。乡镇和学校不得擅自辞退民办教师。对辞退人员要适当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二)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即占全国总人口8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入学率达到85%左右,全国小学入学率达到99%以上。积极创造条件,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的教育。--根据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目标和速度可有差异。约占总人口40%左右的城市及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农村,目前初中普及率较高。这类地区1997年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约占总人口40%左右的中等发展程度的农村,目前小学已普及。这类地区2000年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约占总人口15%左右的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农村,其中占总人口5%左右的地区,小学教育基础较好,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其余占总人口10%的地区重点普及五六年小学教育。约占总人口5%左右的特别贫困地区,要普及三?四年小学教育。--从各地实际出发,初中办学模式要多样化。农村尤其是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初中应适时注入适合本地需要的职业教育内容;也可以在初中教育的一定阶段,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分流;有的地区可试办职业初中。贫困地区还可采取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初中阶段教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落实到县、乡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分阶段规划,组织落实,并且按国家教委发布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负责检查验收。要建立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制度,国家教委每年公布各地验收情况。要强化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负责对义务教育实施和验收的监督、检查。本世纪末国家教委要会同国家统计局进行全国义务教育普查。
(三)大城市市区和有条件的沿海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地区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可根据各地的需要和可能适量发展。到2000年普通高中在校生要达到850万人左右。每个县要面向全县重点办好一两所中学。全国重点建设1000所左右实验性、示范性的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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