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政策服务 > 武汉中考分配生政策

武汉中考分配生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11 00:50:29 来源:网友投稿

武汉中考分配生政策一、招收学校经各区教育局批准的部分省级示范高中学校;经区教育局申请试点、市教育局批准的部分新城区市级示范高中学校。二、招生范围经批准的各区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初中学校招录分配生。三、招生人数招录分配生的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按该校招生计划50%的名额招录分配生。四、申报条件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招录分配生的具体条件,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区情确定,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本市初中学校应届在籍毕业生;2.品学兼优,受到公认,在初中阶段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3.毕业综合素质评定达到4A1B以上(含4A1B)。择校生不享受分配生资格。五、工作程序:学生申请——学校推荐——参与考试(一)分配计划各区教育局根据今年招录分配生的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50%确定招录分配生的名额。以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数为依据,按比例均衡分配名额。(二)区校推荐1.各初中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书记、分管校长以及班主任参加的工作专班,负责领导、组织、落实分配生推荐工作。2.各初中学校要将招收分配生的高中学校以及申报条件、工作程序、招收名额和有关申报规定等在学校张榜公示。3.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其家长签署认可意见。申报分配生的学生不得兼报武汉外国语学校“资格生”招生。4.在班主任的组织、指导下,成立班级师生推荐委员会,负责组织班级任课教师、全体学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推荐结果在班级内公布后,作为候选名单上报学校。5.各初中学校要根据区教育局分配的名额,在审验所推选学生有关材料原件的基础上,按1:2的比例,确定本校候选学生名单,于4月18—20日在学校公示栏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候选学生填写《武汉市2022年部分普通高中学校招录分配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6.各初中学校审核《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教育局预审备案后,于4月21日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复印件,送交有关招录分配生的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7.各有关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统一于4月24日(星期六)上午,对各初中学校推荐的学生进行检测,检测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组织测试。自主检测命题必须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控制好试题难度,防止竞赛化倾向。检测后按照区教育局分配给各有关初中学校的名额,依据检测成绩,按1:1择优确定分配生候选名单。若实际参加检测人数少于分配计划人数,则按参加检测人数的50%确定候选名单,遇小数按取整数加1人确定候选名单。由招录学校在候选分配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区教育局审核。8.分配生候选名单经区教育局审核后,于4月25—27日在有关初中、高中学校公示。9.公示无异议后,各有关区教育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各有关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招录的分配生候选名单,于4月28日将分配生候选名单上传武汉市中招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学生基本信息核对,4月28日打印《武汉市2022年部分普通高中学校招录分配生候选名单汇总表》,并于4月29日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同时交Excel格式电子稿),联系人:彭晓厚,联系电话:85617366,E—mail:1805829067qq.com。(三)名单公示经市教育局审定通过后的分配生候选名单,在武汉招考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月2—4日。公示期间市、区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举报电话为:85617366。(四)填报志愿经市教育局审定通过的分配生候选学生,在填报中考志愿时,第一志愿只能填报所分配的高中学校。第二批次学校的分配生候选考生不能填报第一批次学校志愿。(五)考试录取1.分配生候选学生必须参加中考。2.分配生在其所在批次提前录取,候选学生在其所报考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下30分(含30分),且不低于示范学校最低控制线录取。没有被录取为分配生的候选学生,按照中招其他正常程序进行招录;因分配生候选学生的中考学业考试成绩未达到报考学校的录取标准而空余的分配生计划,纳入正常招生计划使用。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