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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璧山工业园区的璧山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11 11:22:42 来源:网友投稿

一、 属于国家鼓励类企业,产品和和项目,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在企业利润逐年递增的前提下,重点企业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也可以按当年销售收入提取3%的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经批准提取的折旧和技术开发费可以进入成本。

四、 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 在原厂区进行改扩建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新征地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土地使用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六、 重点企业在区管的收费道路上行驶的办公用小轿车(1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用于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货车,其过路费采取定车定额的办法收取。

七、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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