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临朐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规范运行程序,确保参合农民最大受益,根据潍坊市卫生局《关于2012年潍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潍卫农合[2012]3号)文件精神,在总结前几年新农合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医改任务目标及我县目前工作实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临朐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如下:
一、筹资标准和统筹模式
2012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各级财政每人补助240元。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
二、转诊制度及结算程序
1、需住院的参合农民县内就诊,可以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要转诊。
2、需要到县外治疗的,县级医院开转诊证明,到县新农合审批。患急危重症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县外医院救治的,须在住院起3日内持急诊或危重症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县级定点医院补办转诊手续。
3、转诊审批备案后,参合农民在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清单汇总、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转诊审批表等材料回当地新合办进行报销。
4、外地居住、务工、上学参合农民的就医、补偿,按有关文件执行。
5、经转诊审批备案,参合农民在与我县联网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由该医疗机构即时报销医药费用。
三、补偿标准
(一)门诊费用补偿
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医药费用报销40%,每人每年封顶线100元。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报销范围。参合农民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按50%补偿。
2、县、镇(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中药(不含中成药)和中医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非药物非手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60%,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元。
3、门诊大病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80%。待潍坊市新农合门诊慢性病补偿管理办法出台后,门诊慢病按文件执行。
4、符合门诊急救补偿条件的,门诊急救费用报销起付线为500元,5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次3000元。
(二)住院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在一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可补偿费用,设定不同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523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报销范围。住院应用中药补偿比例比普通住院用药提高10%;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针灸治疗项目的报销比例提高到90%。
1、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80%,基本药物报销90%。
2、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500元,501-5000元部分报销7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75%,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80%。
3、正常转诊县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60%。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诊住院治疗的,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线。在县外居住、务工、上学的参合农民,在输入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有关材料按照转诊备案补偿比例予以报销。
4、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5、重大疾病取消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80%。待潍坊市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文件执行。
(三)其他费用补偿
1、住院分娩费用: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每人次补偿300元。
2、婴儿发生的医药费用:筹资结束后参合孕产妇计划内生产的婴儿视为参合(不另缴费用),随母亲享受当年度参合农民的就诊补偿待遇,就诊时应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及母亲身份证、农合证,报销补偿凭证写母亲姓名。
3、参合农民患精神病、结核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补偿按定点卫生院比例(起付线100元,报销80%)执行;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起付线500元,分段70%、75%、80%报销)执行。
(四)总封顶线为15万元,即参合农民当年内实际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四、报销时间
1、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当日结算并办理报销手续;
2、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及与我县联网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即时报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报销的须经县新合办同意,并于出院后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3、因病转诊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其他有关补偿规定
所有外伤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不在补偿范围。其余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项目按《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排除。
新农合补偿使用报销凭证原件。
六、推行总额预付支付方式改革
为发挥新农合制度的控费作用,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口、上年度费用总额、业务发展趋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一般诊疗费收取等因素,合理确定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基金预付总额。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支付,结余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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