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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小学入学新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13 12:21:40 来源:网友投稿

一、 入学条件及材料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跨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二、 房产要求小学一年级登记入学,须持有与和平区户籍地址相同的房产满三年,并设政策过渡期。1.2022年入学,须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2.2023年、2024年入学,须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持有;3.2025年及以后入学,须持有满三年。持有房产满三年时间截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4.2021年8月31日之前已持有房产的,不受影响。持有房产不满三年,确因特殊实际困难,适龄儿童无法在天津市其他区落户入学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小学入学、初中入学在区内统筹安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天津市实施办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六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工作,在办学条件等方面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第十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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