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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15 15:55:45 来源:网友投稿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高新区设立技术创新扶持资金,重点扶持优秀高新技术项目。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部分,高新区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上述优惠外,第六年至第八年上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部分的50%,由高新区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高新区企业从事技术产业转让、开发业务和与此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取得收入,年净收入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可免征所得税。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出口产品,在产品出口后,经国家税务局核准,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收税率的,可按征税率退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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