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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边的相关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15 17:02:12 来源:网友投稿

几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援藏、援疆和支边干部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包括:(1)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分配、调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不包括按协议支援的人),工作满8年后,除自愿留下者外,可以调回沿海、内地。对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工作满20年,要求回沿海或内地的科技人员,可以有计划地将他们分期分批调回原派出单位或地区,也可以调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区工作。50年代支援边远地区(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区)年满55岁的科技人员,可先回内地落户。体弱多病身体不能适应边远地区工作的,可提前退休、离休。过去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达到退休、离休年龄时,允许他们回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除京、津、沪从严控制外,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并给予方便。(2)选派到西藏、新疆工作的干部和工人期满后,由西藏、新疆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排他们回内地,由内地派出省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在西藏、新疆所担任的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内调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平职安排,职数已满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如原为正职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可安排为副职,保留原正职待遇。专业技术干部要安排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岗位,并按其在藏、在疆的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对在西藏、新疆表现优秀的,可提拔使用。凡是自愿延长在西藏、新疆工作时间或要求长期留在西藏、新疆工作的干部,应大力提倡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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