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政策服务 > 福建省福州市对于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福建省福州市对于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15 19:23:54 来源:网友投稿

一、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

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下列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残疾毕业生。

3、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5、特困人员毕业生。

补贴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三、见习企业(单位)就业见习补助

政策内容:

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助。见习补助标准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每人500元;中级工每人700元;高级工每人1000元;技师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每人2200元。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

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一次性开业补贴

政策内容: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