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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最新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17 03:05:27 来源:网友投稿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 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 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 城镇居民购买;

2、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 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 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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