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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2022

发表时间:2024-07-18 07:38:00 来源:网友投稿

武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毕业四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在我市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自毕业1年内在我市通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从事新零售、无接触配送、在线教育、网络直播、现代物流业等新业态的,正常经营2个月及以上、经营笔数达到300笔及以上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1式4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3份,拟留件;

3、 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

4、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原件3份,拟留件。

5、 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合伙协议/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

6、 一次性创业申请表。二、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在校大学生以及具有武汉户籍的下列人员,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创业补贴申请的具体人员包括:

1、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 刑满释放人员;

5、 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6、 返乡创业农民工;

7、 网络商户;

8、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9、 未在本人或合伙创办的经营实体以外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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