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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小升初择校政策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24-07-18 17:48:21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

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只可选择公办或民办其中一种入学方式,不可兼报。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一经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即视为放弃公办小学学区或公办初中对口资格。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每名学生只能选报1所。通过“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平台”按报名志愿随机确定录取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录满(完)为止。电脑随机录取由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未被相应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以报名时提交的户籍或房产信息为依据)统筹安排入学。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四、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民办小学应招收入学前年满6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前)有学习能力的儿童,且须符合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户籍(居住证)、房产等相关要求。民办初中应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且须符合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户籍(居住证)、房产等相关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九区所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面向本区范围内招生为主,在本区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经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剩余计划可以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下同)招收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九县(市)所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非本县(市)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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