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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3.1人才购房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19 00:21:25 来源:网友投稿

3.1人才满足2.2五个条件之一,同时须在临港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重点支持单位的人才缩短为3或6个月),并与符合2.1条件的用人单位(1170家单位,请见文末)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具有临港新片区购房资格(非沪籍3.1人才缴满3年上海个税或社保(至少1年在临港),具备临港购房资格)的人才。3.2人才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重点支持单位的人才缩短至3或6个月),并与符合2.1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1170家单位,请见文末)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具有上海市购房资格。一、买房需要的材料包括:

1、 就是有效身份证,本地户口本;

2、 农民城市居住证明;

3、 城市工资收入证明;

4、 房屋买卖合证明;

5、 缴纳首付的证明;准备好以上材料,就可以申请购房补贴。二、房税补贴标准:

1、 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_以下),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贴;

2、 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

3、 购买非住宅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

4、 因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拆户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成交总价不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所购新购住房免征契税交总价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的契税给予50%补贴。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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