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户口迁移政策
不能办理户口“农转非”:河北省已以实行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而统称为“居民户口”了。河北省内迁户口的政策是《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河北省内迁户口办理流程如下:
1、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 派出所户籍室受理。
3、 户籍内勤民警审查。
4、 户籍科批准。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第五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前往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或者户主不能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或村(居)委会负责人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请。第六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公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对于能够查询并确认公民身份信息的,可以不再要求公民提供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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