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规定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4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华侨考生须在内地各报考点报名考试,港澳地区报考点不受理华侨考生报考。
可见,华侨子女在国内参加高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于此同时根据教育部规定:“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
高考优惠政策
按照教育部规定,对于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北京市的具体规定是: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3、计划生育政策需遵守
华侨回国定居的计划生育问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9〕103号)规定执行。
(1)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2)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3)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4)归侨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温馨提示
为了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和华侨华人回国创业,投资等,政府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与优惠政策,因此当华侨回国后,面对户口、子女上学、计划生育等涉侨政策产生疑惑时,可及时咨询当地的侨务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以北京为例,涉及教育问题,可拨打北京市教委的便民热线96391;涉及户籍问题,可连线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对于计划生育的困惑,可拨打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或详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负责部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依照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也具有华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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