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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怎么样

发表时间:2024-07-22 23:52:51 来源:网友投稿

前几天发生在大兴的火灾大家无不为鲜活的十多条生命惋惜,就是因为租赁住房太少才造成许多出租房乱改建,造成许多隐患存在。那么国家新近出台了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在中国许多大城市进行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怎么样?下面我们来进行了解。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政策设计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集体建设用地的成本较低,可降低租赁房建设和营运的成本,进而吸引更多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增加供给。二是政府主导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依法合规审批、快速审批渠道可使政策早日落地、早见成效;同时先规划后建设,可改变现有的“小产权”房基础设施不配套、“贴面楼、接吻楼”、采光不足、环境脏乱差和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三是开辟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新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有序进入城市住房市场,这为农民靠土地资产增收致富提供机遇。

但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仅有土地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的相关配套政策的扶持。其中最主要的:

一是金融政策。租赁住房具有投入资金大而回收期长的特点。凭借租金收回资金投入少则不到20年,多则超过30到50年,甚至更长,以合理的租金比率。因此租赁住房的发展需要长期融资的支持。近年来,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很快,在蓬勃发展的房地产市场,更有很多社会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但不是中国投资控股企业租赁住房提供长期资本财务安排。虽然信托融资已成为住房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但也是两三年的过渡性贷款。封闭式运营信息公开不透明难以吸引大量中小投资者参与,所以中小投资者并没有持有大型房地产投资的信托基金。政府建造各种各样的住房(租金、廉租住房和PengGai翻新)公积金低息贷款和国家银行住房金融部门发布了一个大规模的住房债券等低成本资金,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不管谁是开发和管理主体需要低息长期资金支持。

二是税收政策。从国外经验来看,有必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低收益的住房租赁市场。在法国只要他们提供6 - 9年的租房服务,私人业主就可以享受以下的税收优惠:

1、他们可以在一定比例的投资中享受所得税抵免(13%),并持续数年。节能住房减免税率更高;2、加速房屋折旧;3 、租赁住房费用,如利息费用、维修费用和管理费用,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机构投资者(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的税收减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购买可以减少5.5%到19.6%的增值税(由于多年的差异);前期政府资金可以达到总成本的2.5 - 16.5%。不动产税可以减免25年的。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在德国,政府为鼓励个人和机构投资租赁住房主要有三大税收优惠:

一是实行税收减免。年减免税率为2%,期限50年;一些老旧租赁房减免税率为2.5%,期限40年。二是加速折旧。总折旧期限为50年,头10年可高达到4%。三是减免10年的资本利得税。

以上是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怎么样的相关介绍,通过上面文章的介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一定的认识,想要很好的实施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扶持,一个就是金融政策,另一个就是税收政策。

集体土地可以建租赁房,有什么积极影响?

集体土地可以建租赁房,有什么积极影响? 这意味着农民有钱赚了,特别是大城市周边的农民。集体租赁房可以满足暂时难以在城市买房的务工人员等人群的需求,市场空间巨大。

我国的“集体土地建租赁房”是国土部和住建部在2017年8月份提出的一项新政策。根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这份文件,村集体可以建房出租,具体方式可以是自营,也可以联营、入股等。

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目前这个政策的实施范围是有限定的,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厦门、杭州、武汉、沈阳、合肥、郑州、成都、佛山、肇庆是13个首批试点地区,要等到这些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被总结出来之后,才会慢慢推广到全国各地。

那么集体土地建租赁房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意味着农民有钱赚了,特别是大城市周边的农民。集体租赁房可以满足暂时难以在城市买房的务工人员等人群的需求,市场空间巨大。其次是说明国家将进一步推行“租购同权”,最终目标是建立完备的房屋租购体系,不管是买房还是租房,都能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这样才能让房地产行业良性发展,长远来说有利于国家经济的转型。

至于这项政策会不会让房价下跌,目前业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大量租赁房的出现必然拉低房价,但也有人认为,最有市场的集体土地租赁房仅仅集中在大城市周边,对全国楼市的整体影响有限。

以上是属于我个人的一些建议和想法 ,仅供参考, 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你们有其他的想法,可以评论在文章的下方 。

北京: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可获资金补助 集体宿舍5万/间

9月7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北京市发布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安排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支持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加强和完善住房租赁信息、数据和管理等。

为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办法》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可获得资金补助,标准为成套住房4.5万元/套,非成套住房3万元/间,集体宿舍5万元/间(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居住人数4至8人)。

同时改建租赁住房也可获得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

为确保租赁价格的稳定,获得补助的项目均需承诺首期租金不得高于或变相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均价,3年内租金等费用的涨幅符合相关限制条件,3年后租金涨幅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办法》还规定了专项资金申请和审核的流程。企业向项目所在区住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住建(房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区住建(房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告区政府,并须在区政府审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北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办综〔2019〕28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市财政局安排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市、区两级分工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组织落实绩效任务,指导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做好项目初审、管理、监督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下达,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绩效等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区政府统筹管理本区专项资金。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落实绩效任务,受理项目申请、审核项目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支持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完善房屋租赁数据、信息和管理等。

第二章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第七条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双方协议委托运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纳入我市新增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供地范围;

(二)邻近产业园区、交通枢纽或产业新城,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正式开工;

(四)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承诺投入使用后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房屋,全部房源及租赁合同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租金及涨幅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核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成本租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的首期租金不得高于或变相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均价。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全部投入使用后3年内租金等费用的涨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成套住房不超过全市平均租金涨幅;

(二)非成套住房不超过全市平均租金涨幅的50%;

(三)集体宿舍不得上涨。

3年后租金等费用的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套、间补助。补助标准为成套住房4.5万元/套,非成套住房3万元/间,集体宿舍(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居住人数4至8人)5万元/间。

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套(间)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的建设费用,包括偿还借款本息、建筑安装、装修、项目自身应负担的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设。

已竣工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后期运营相关支出,包括配套家电、物业服务等。

第十三条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在企业承诺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于专项资金到账后每季度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直至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第三章 改建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一)符合本市改建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

(二)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三)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人均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上;

(四)房源全部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五)项目实施主体承诺租金及涨幅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核算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成本租金。首期租金不高于周边同类房屋的租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租金不得上涨,3年后租金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间补助。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改建发生的装修费用,和项目后期运营支出,包括配套家电、物业服务等。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请,全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计划、租金测算说明、履约承诺等资料。区住建(房管)部门通过网上信息共享调取申请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材料,实行网上审核。

第二十条 区住建(房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区住建(房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资金审核情况报区政府审议,在区政府审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企业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区住建(房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及享受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汇总各区上报的补助情况,并书面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全市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及实际进展,于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及时向各区预拨专项资金;并根据各区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结算。

第五章 加强房屋租赁数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扩展推广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调查全市存量房屋基础状况、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库以及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实现与主要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数据联网,推进数据采购、数据对接和大数据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信息化项目立项后,按照市财政局评审结果组织房屋租赁数据、信息和管理工作,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各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申请项目的工程进度、后期运营和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工程进度未达到承诺进度的,由区住建(房管)部门及时协调处置,并可对建设单位予以约谈或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租金或涨幅违反规定或承诺的,由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责令申请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承租人退回多收取的租金,并可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并可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住建(房管)和区财政部门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违反规定或违背承诺的,由区住建(房管)部门记入其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被公开曝光的单位不得在本市开展房地产开发和政策房建设。

第三十二条 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同一项目或房源不得重复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和改建租赁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按照不低于20%比例对各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开展抽查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切实落实绩效任务,做好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住建(房管)部门从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绩效报告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申请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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