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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23 00:32:49 来源:网友投稿

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土地管理法》同时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村本村的居民的福利来的,宅基地的土地权仍属于村集体。所以农村土地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居民之间转让和出售。不得向外村居民转让、出售,否则,该转让出售被视为无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公民个人并没有宅基地的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若有一下情况: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事实上是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农村宅基地买卖是否合法?

1、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种类型。

2、国家虽然对涉及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做了一些规定,但实践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按照政策制定的章程、规约成为调整纠纷的主要依据,原则上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用于非农业建设,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作为村民建房用地,其可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但在具体如何转让方面,《土地管理法》只是从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仅是规范建房行为而非买卖行为。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形。

4、对于农村房屋买卖,一些地区也规定了农村房屋须在特定主体间转让。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的,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5、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2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流程如下:

1、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2、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3、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关进行报批;

5、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级国土部门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所批准的征地方案;

7、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县市级国土部门应当将草拟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

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最新政策

关于宅基地改革的的新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可以总结为:三不批、四禁止。

“三不批”是指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四禁止”是指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四类行为将会被禁止: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最新政策

律师解答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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