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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24-07-26 11:26:49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深圳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加5分投档录取的照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

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收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按照自治地方的政策待遇给予降分录取;对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录取。

市、县(区)所属的中等农业、林业、师范、卫生、水电等学校,每年应当安排一定名额录取本行政区域的散居少数民族学生。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四)对于符合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印发的《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优抚对象子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加分投档录取的照顾。

对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所列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加分投档录取的照顾。

根据《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精神,对我市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加分投档录取的照顾。

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加分照顾政策。

对军属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1号),对符合条件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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