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外教
法律条文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基本方针)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第四条(聘任范围)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第五条(特定义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统筹监管;国务院外交、科技、公安、移民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籍教师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基本要求)外籍人员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可以由教育机构聘任为外籍教师。第八条(资质条件)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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