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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的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28 03:00:20 来源:网友投稿

对民族工商业实行改造所采取的国家的高级形式。公私合营始于1954年,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企业生产关系在多方面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有,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资本家开始丧失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盈利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改造,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公私合营是特定历史时期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现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支持“归还”合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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