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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低保新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30 21:26:33 来源:网友投稿

一、湖南2021年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0〕34号),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为保障政策连续性;

2021年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根据2021年2月5日发布的《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湘民发〔2021〕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1、湖南省2021年城市低保指导标准550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74元。

2、湖南省2021年农村低保指导标准4300元/年,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229元。

3、湖南省2021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指导标准715元/月。

二、湖南各地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长沙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2020年12月18日发布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函〔2020〕52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长沙市2021年低保标准:750元/月·人。长沙市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975元月·人。

2、株洲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2020年12月3日发布的《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株民发〔2020〕30号),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株洲市2021年低保标准:不低于550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74元/月。株洲市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715元/月。

3、湘潭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2020年12月18日发布的《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潭民发〔2020〕41号),从2020年11月1日执行。湘潭市2021年低保标准:城市区、韶山市570元/月,湘潭县、湘乡市550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74元/月。湘潭市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区、韶山市741元/月,湘潭县、湘乡市715元/月。

4、岳阳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岳阳市民政局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岳民发〔2020〕37号),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根据2021年2月23日发布的《岳阳市民政局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岳民发〔2021〕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岳阳市2021年低保标准:城市,市辖区585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400元;市辖六县575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90元/月。农村市辖区4752元/年,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253元;市辖六县4620元/年,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242元。岳阳市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市辖区760元/月,市辖六县748元/月;农村,市辖区6178元/年,市辖六县6006元/年。

5、张家界市2021年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2020年12月1日发布的《张家界市民政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水平及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张民发〔2020〕43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2021年2月8日发布的《张家界市民政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张民发〔2021〕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张家界市2021年低保标准:农村4300元/年,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235元;城市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74元。张家界市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466元/月,城市71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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