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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供暖新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31 00:06:02 来源:网友投稿

赤峰市供热条例

1.

2.

租住公有房屋的,由用户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

非公有房屋租赁的,由出租人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

4.

房屋产权变更、用户变更的(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应同时变更供用热合同, 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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