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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工龄认定的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31 18:44:48 来源:网友投稿

1986年77号文件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实行视同工龄制度,是将所有工作经历期间等同于劳动机构的形式结合起来,形成连续工龄,与雇佣劳动者有着完全一致的权利等同待遇,比如享受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福利等。

应从参加工作时起,参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薪酬不低于0.8个工资单位,以工作月份为单位计算经过时间累积总工龄。

另外累计工作月份超过13个月时,可计入缴费工龄;累计工作月份超过23个月,可计入获取职业年金的工龄;累计工作月份超过48个月,可计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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