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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残疾人补贴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31 19:26:20 来源:网友投稿

1.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 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等对新创办企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

1、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以残疾人个人名义或个体工商户名义为本人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只缴纳养老保险的,月补贴金额不超过550元。

2、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经营期间,与雇用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内,用人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的月生活费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见习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结束后,按照见习期内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完成就业见习并在本单位就业的,或未完成就业见习提前离开的,按照实际见习月数计算就业见习补贴。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的,自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与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办理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用人单位每超1人每年按照7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比例奖励金额=7600×超比例人数(奖励金额进位取整到元)。超比例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超比例人数保留4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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