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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补助政策

发表时间:2024-07-31 19:30:57 来源:网友投稿

一、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 二、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贴的报销比例。将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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