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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移民政策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01 09:11:33 来源:网友投稿

三峡移民补偿政策有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其中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由迁入地统筹用于外迁移民的生产安置、宅基地、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根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迁入地政府(指接收重庆市外迁移民的有关省、市)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其中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由迁入地统筹用于外迁移民的生产安置、宅基地、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移民联建和自建住房可将部分基础设施费返还给外迁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由迁入地按标准分批发给外迁移民;困难户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由迁入地统一调剂安排给困难移民户;管理补助费用于接收外迁移民的组织、考察、宣传等工作。第七条 迁出地政府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及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其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移民的搬迁运输费,由迁出地移民管理部门按户一次结清发给外迁移民;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由迁出地移民管理部门统筹使用,同规划内搬迁运输费一起用于移民外迁运输开支。第八条 迁入地政府使用外迁移民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的办法,由三峡建委移民局另行规定。扩展资料: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二条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收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第十三条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第十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第十五条农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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